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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注册

       依照《商标法》第三十七条、第三十八条规定:注册商标有效期满10年,需要继续使用的,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;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,将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。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,注销其注册商标。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。

商标申请人所需材料: 
   1、 申请商标续展注册证复印件;
   2、 与原注册证商标图形一致的商标图样6份;
   3、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 
   4、 《商标代理委托书》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,可来电向我向索取;
   5、 《商标代理委托书》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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