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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《商标法》第三十七条、第三十八条规定:注册商标有效期满10年,需要继续使用的,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;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,将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。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,注销其注册商标。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。
商标申请人所需材料: 1、 申请商标续展注册证复印件; 2、 与原注册证商标图形一致的商标图样6份; 3、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 4、 《商标代理委托书》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,可来电向我向索取; 5、 《商标代理委托书》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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